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电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消除交通安全隐患,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2号)以及《关于开展非标电动自行车淘汰置换推进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我局决定从2025年7月31日起禁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车(以下简称非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9年4月15日起,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标”要求:即具有脚踏骑行能力;具有电驱动或/和电助动功能;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装备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电动车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
凡不符合此标准且未获得产品强制性(CCC)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以及无法在公安交管部门登记的电动三、四轮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二、根据《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满3年(2024年3月1日)后,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取得的临时号牌失效,不得上道路行驶”之规定:此前取得的电动车防盗抢牌、过渡期临时号牌一律失效,自2025年7月31日起,上述车辆均不得在本市道路行驶。
三、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并悬挂湖南省统一制式的电动自行车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电动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必须悬挂机动车号牌,驾驶人须持有与驾驶车型相符的驾驶证,且不得在禁行区域行驶。
四、鼓励车辆所有人主动淘汰非标电动车,置换已纳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的机动车或者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并享受置换优惠。
五、2025年7月31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非标电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对驾驶非标电动车、拼装电动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电动车的,以及悬挂防盗抢过渡期临时号牌上道路行驶和擅自改装电动车的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查处。驾驶非标电动车发生酒驾、醉驾等交通违法犯罪行为或道路交通事故时,公安机关将涉案车辆类型、性能符合性等安全技术状况通过司法鉴定予以明确。
请广大市民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警察依法依规履职,对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本通告自2025年7月31日起执行。
衡阳市公安局
2025年7月1日
责编:徐霞
来源:衡阳交警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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